增加復雜路況惡劣天氣路考項目 5月1日起,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貨車(以下簡稱大中型客貨車)在路考中將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復雜條件實際道路駕駛的考試項目。今年10月1日起,增加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路、雨雪天、濕滑路、突發情況處置等場地駕駛的考試項目,新增考試項目納入科目二考試內容。 小車抽考“夜路考” 在原規定科目三駕駛路考中,10%的駕校考生抽考“夜路考”的基礎上,嚴格執行夜間駕駛、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安全駕駛的考試內容。沒有被抽考到“夜路考”的小型車駕考考生,白天路考中增加模擬夜間燈光使用的考試內容。 大車路考不少于20公里 5月1日起,大中型客貨車路考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路考”里程不少于5公里。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貨車駕照路考里程也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路考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路考”里程不少于3公里。 大中型客貨車增加文明駕考 5月1日起,大中型客貨車駕考考生通過了實際道路駕駛考試合格后,還將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領證前接受安全文明教育 今后,車管所對通過全部科目考試,即將領取駕駛證的學員,進行不少于30分鐘的安全文明駕駛教育。教育內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文明駕駛行為等。接受了領證前安全文明駕駛教育并宣誓安全文明駕駛誓詞和簽名后,才能領取駕照。學員領取駕照后,交警部門每周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新領證新駕駛員,通過電話、短信、調查問卷或實地走訪等形式進行回訪調查,了解他們參加培訓、考試和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駕校將被排名次 通過升級信息系統,今后,市民可以登錄互聯網了解我州各個駕校培訓的排名。 考核教練違法記錄 根據公安部要求,今后,所有的駕校教練將被每個月集中核查一次交通違法記分情況,對記滿12分的教練,除了要按規定參加學習和考試外,交警部門還將通報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建議取消教練員資格。每個季度,交警部門還將對駕校負責人、教練員進行一次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訓。 刷卡學車全過程監管 7月1日起,新受理的所有車型駕駛證培訓,全部應用計算機計時計程管理系統,實行“IC”卡刷卡學車,學車時數、練車里程全部通過計算機自動記錄,考試系統智能審核,未達到各項學習時數、未完成規定學習里程的學員,無法通過系統智能審核報名考試。 學員合格教練才能再招新學員 從5月1日起,迪慶州所有的駕校學員報名受理人數模式,從原來按月限制人數改為以每輛教練車核定的學員人數進行限制。根據公安部規定,大型車每輛教練車最高可同時培訓8名學員,小型車每輛教練車最高可同時培訓6名學員。今后,每一輛教練車培訓的學員,通過科目三(路考)考試合格多少學員,才能對應受理相應數量的學員報名申請。也就是說,每一輛教練車必須保證每一位培訓學員順利通過所有考試,才能招收新學員,合格一個新招一個,不能超額招收新學員,保證每一位學員順利通過考試,保障學員的學車權利和學習質量。 考試員崗位職責及工作規范 1、崗位職責 (一)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向社會輸送合格的駕駛人。 (二)加強對考試設施及設備的監督管理,使駕駛人考試工作更加公開、公平、公正。 (三)接待群眾對駕駛人考試工作中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主管領導。協調解決駕駛人考試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駕駛人考試工作的正常進行。 2、工作規范 (一)本著“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宗旨,堅持標準、不徇私情。服從上級領導的管理,聽從命令,服從工作安排。 (二)安規定著裝,持證上崗,佩戴統一配發的胸卡。在考試過程中嚴禁使用通訊工具。 (三)嚴格掌握考試標準,做到執法準確、統一,杜絕因不依法行政出現的行政訴訟。 (四)遇有被考熟人應向主管領導匯報,主動回避,嚴禁擅自調換被考人員的檔案。 (五)考試前應核對申請人,嚴格審核參考人員的身份及考試記錄情況,確保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再進行下一科目的考試,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每個科目的考試次數。 (六)嚴肅考試紀律,規范考試秩序,嚴禁任何人員在場外指導。對于考場混亂的,應當中止考試,發現替考、教練員場外指導等舞弊行為的,應當立即取消考試資格。 (七)嚴格落實考前介紹、考中鑒定和考后講評制度,進一步培養和增強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即: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公布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資格;考試中應當嚴格履行考試程序,執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后應當公布考試成績,指出考試中發現的文題及原因。 (八)每項科目的考試必須在指定的考場內進行,不得隨意更改考試場地,科目一考試使用計算機無紙化考試系統;科目二考試使用計算機樁考儀考試系統,場內考試安規定執行必考項目統一合格標準;科目三實際道路駕駛考試嚴格按照路線標準進行考試。 (九)考試后應當場公布考試成績,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簽名,認真記錄考試工作臺賬,同一考試員不得為同一申請人進行科目二、三的考試。 (十)考試員嚴格遵守計算機考試設備的操作機管理規定,不得擅自修改程序、添加其它軟、硬件,不得擅自拆、裝機器,加強計算機密碼保密意識,防止密碼泄露。 (十一)車管所組織人員除不定期到考試現場抽查外,將不定期對駕駛證考核情況進行清理,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考試員,將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對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考試工作紀律 第一條考試員必須按預約時間、地點準時到達考試場地,不得遲到或無故拖延時間。 第二條考試員必須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考試科目、項目和標準考試,嚴格審核被考人身份,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場秩序。發現替考、場外指導等舞弊行為,取消被考人本次考試資格,已通過其他科目考試的,由考試員填寫《取消考試成績通知單》,經領導批準,取消被考人各科目考試成績。 第三條考試員違法規定,不按科目、項目、標準評判,漏簽、錯簽、涂改考試成績的,予以離崗培訓;造成不良影響的,停止執行考試職務或降低考試員等級。 第四條 嚴禁考試員不考試就簽字,違者終生不得從事考試員工作。 第五條 考試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安人員紀律規定,確保考試工作清正廉潔,不得收受駕駛培訓學校、教練員、被考人贈送的錢物;不得接受培訓單位、教練員、被考人的宴請。 考試員在考試過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他人錢物、接受宴請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依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條 考試員對上級下達的違反駕駛人考試規定程序,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決定和指令,應當拒絕執行;不得不執行的,應當及時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因沒有報告而導致違規行為發生的,追究考試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級公安交巡警部門應當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建立考試員考評制度,每年對考試員工作進行考評,作為考試員等級評定的依據。 機動車考試員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的管理,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提高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質量,建立和完善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以考試質量來促進駕駛人培訓質量的不斷提高,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我所成立駕駛人考試工作考評領導小組,由所長任組長,分管駕管科所領導任組長,各科業務領導為組員,負責對全州考試員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參加考試的考試員進行考評及不定期對考試進行質量抽查,對有爭議的考試進行評判,向培訓站(校)反饋培訓質量問題,作出對培訓站(校)的整改決定和停止考試決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云南省交警總隊核發的《機動車考試員、助理考試員證書》,在車管所的安排下,方可進行考試,考試時必須佩帶《機動車考試員監考證》。 第三條 考試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過硬的業務能力和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奉獻社會。 第四條 考試工作中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嚴格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要求的內容、標準、時間、地點、線路對機動車駕駛人組織考試。 第六條 加強考試責任心,防止錯考、漏考,確保考試行車安全。記錄和簽注真實、完整、不得漏記、漏簽、誤簽和涂改。 第七條 考試中嚴格落實考前點名、考中鑒定、考后講評制度。 第八條 考試工作中,實行“誰考試、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倒查制度及考試成績雙簽名制度。 第九條 嚴禁同一名考試員為同一申請人進行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 第十條 考試員應在考試完畢后認真做好考試臺賬,從考試中發現培訓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考試監督小組報告。 第十一條 考試員負責任對考場設施、考試用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十二條 對考試員工作情況的考評為定期檢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州所考評領導小組對全州考試員的考評每季度不少于4次;分所考評小組對本轄區考試員的考評每季度不少于8次。 第十三條 駕駛員管理科及各車管所分別建立考試員考評檔案,個車管所每季度將考試員工作考評情況上報駕駛員管理科,由駕駛員管理科匯總后將考評情況上報所領導。 第十四條 考試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考試員資格: (一)不按規定科目順序進行考試的; (二)發現考試中存在舞弊問題,未及時制止的; (三)不按規定當場公布考試成績的; (四)對考試不合格的考生,不講明不合格原因的; (五)刁難、訓斥考生的; (六)其他違反考試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考試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試員資格: (一) 減少考試項目或者降低考試標準的; (二) 給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考生簽注合格的; (三) 收受賄賂、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 (四) 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考試員應當自覺接受紀委監察、督查、上級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記者 史效軒 通訊員 和建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