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起,《云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以下稱《辦法》)將正式實施。《辦法》明確,將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處罰力度:逾期不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據介紹,我省(云南)是繼山西、河南、江蘇、四川之后第5個出臺有關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的省份。 3%的工程預算作為工資保障金 據初步統計,截至去年底,我省農民工總數達到600萬人,其中在省內就業的農民工達450多萬人。“雖然我省近年拖欠農民工工資呈下降趨勢,但并未杜絕。”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省農工辦主任張玉祥說,《辦法》將全面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分別針對建設、非建設領域設計了工資保證金制度。規定建設單位在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建設協議時,應當將繳存工資保證金作為協議內容。 張玉祥解釋,為了防止層層轉包出現底層包工逃付工資的現象,工程總承包企業在項目開工前要向所在地的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預存合同工程價款的3%作為工資保證金。工期超過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預存,在工程竣工并結清農民工工資前不得支取保證金。 同時,《辦法》規定:“非建設領域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要在5個工作日內,到用工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預存不低于本單位全部農民工1個月工資總額的保證金,預存期限1年。預存情況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連續3年拖欠將被限制投標 《辦法》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提出了幾種處理辦法:將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良行為記入勞動保障誠信檔案,向其主管部門通報,并在新聞媒體上曝光;由銀行把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征信系統;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3年內不得評為文明、先進單位,不得授予榮譽稱號。該用人單位法人或負責人不得參與各類評選、表彰;建筑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惡劣影響或連續3年發生拖欠的,依法限制該企業參加投標。 企業可先買工傷醫療保險 在社會保障方面,《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可以先行辦理工傷、醫療保險,逐步參加養老、失業、生育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張玉祥說,優先辦理工傷、醫療保險,符合國務院5號文件精神,同時也符合當前的實際情況。采取5大社會保險“捆綁銷售”,一方面增加了農民工的負擔,另一方面因為農民工亦工亦農、流動性較大和目前社會保險還不能完全跨地區轉移,使農民工參保后又退保較為普遍。因此,這項規定是一個在目前政策背景下,實現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贏的規定。 政府要支持建農民工集體宿舍 《辦法》要求,對農民工子女在農民工就業所在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學習的,在入學條件、收費標準和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應當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農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的,其戶籍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安排當地公辦學校予以接收,學校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對農民工的住房問題,《辦法》也作了要求,各級政府應支持集中建設一批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為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場所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補助,并可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生活新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