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廣州5月29日電(記者賴雨晨)客人至賓館住宿,經(jīng)保安指揮停在賓館外的車輛被盜,賓館則稱未設停車場,對停在賓館外的車輛不負責保管。廣州市中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替客人保管車輛是賓館應對消費者提供的“附隨義務”,判令賓館賠償失車客人損失7萬余元。 司機鄭某駕駛一輛輕型貨車于2006年3月21日住宿在廣州市花都區(qū)某賓館,并按賓館保安指揮將車輛駛入指定的位置停放,保安對車輛進行了登記。鄭某次日早上退房取車時發(fā)現(xiàn)車輛被盜,隨即報案。因此案未破,雙方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鄭某及車主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賓館未盡保管義務,要求賓館賠償76383元。 賓館業(yè)主則提出,該賓館根本沒有停車場,周邊的街道、公路,均不屬于賓館的范圍,賓館也沒有向司機發(fā)放停車卡或收費,二者之間根本沒有保管合同關系。保安人員指揮司機停車,僅僅是為了保障賓館外車輛有序地停放。此外在賓館門前也有告示:“不保管任何車輛,自己保管,損壞遺失不負責任”。因此鄭某車輛被盜的責任不在賓館一方。 廣州市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賓館作為服務場所,對入住客人的人身、財產均應承擔安全保障的義務,現(xiàn)司機鄭某在賓館住宿,并經(jīng)該賓館的保安指引將車輛停放在賓館外,保安也對該車進行了登記,故賓館對于該車理應承擔保管責任,這一保管責任是上訴人賓館對其客人進行消費所應提供的一種附隨義務。因此,法院判令賓館賠償原告損失7638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