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獨克宗古城保護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州出臺的第一個單行條例,它對推進我州的依法治州進程,加快民主法制建設的步伐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族立法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國家立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立法也是民族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制保障。歷時兩年多出臺的《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獨克宗古城保護條例》,對古城目前急需解決的保護什么、怎樣保護,如何合理開發利用等問題,從立法宗旨、保護原則、保護對象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條例的出臺必將對獨克宗古城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古城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合理的開發利用,實現古城的可持續發展和永續利用,推動香格里拉旅游的發展。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當前,我州的改革發展穩定已經進入一個新階段,運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老辦法已遠遠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需求,迫切需要我們不斷建立和完善規范發展秩序,以法律為手段來規范開發與保護的情況顯得尤為突出。我州擁有豐富的旅游資源、生物資源、水利資源和礦藏資源。在開發過程中,要使資源得到合理、有序、高效的利用,做到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在用好行政和經濟管理手段的同時,還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的自治法規體系,運用法律手段,來加強和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同時,和諧社會的構建,不僅有賴于完備的法律來引導、規范、約束和保障,而且要增強全社會的守法意識和法制觀念。因此,進一步加強地方民族立法,對于全州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加強民族立法也就成為依法治州最直接的實踐形式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重要手段。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我州的民族法制建設工作,始終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要立足于依法解決目前自治州的突出問題、特殊問題來立法。同時,我們的立法思想觀念也要轉變,從注重社會事務管理轉變到服從服務于全州經濟建設,促進經濟發展、解決民生問題上來。進一步拓寬民族立法的渠道,為全面推進建設全國藏區跨越發展和長治久安示范區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