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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記者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云南省100多萬名被征地農民將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障,年滿60周歲后也能像城鎮退休職工一樣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政府補貼4成保障資金 據了解,《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土地在本《辦法》實施后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在冊人員。失去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高于0.3畝,但不足維持基本生產生活的被征地農民,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納入基本養老保障范圍。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擔,實行一次性繳納。籌資總額以統籌地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礎,按15年繳費年限來確定,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部分不高于籌資總額的60%、政府補貼不低于籌資總額的40%。 參保農民60歲后按月領 《辦法》規定,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障水平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被征地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并足額繳納費用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障金。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本息余額一次性清算,在辦理有關手續后,退還其法定繼續人或指定受益人。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后,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并參保的,應退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其個人賬戶本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并終止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關系;已參加原農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障時,原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可視為基本養老保障個人繳費,一次性抵交進入基本養老保障個人賬戶并終止其原農村養老保險關系。 地方不落實不予報批征地 省政府要求各地抓緊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并明確本《辦法》實施前各地已經出臺的相關政策,應在實施過程中逐步統一完善。對沒有出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不落實、沒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手續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來源:春城晚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