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慶中院依法對一故意殺人罪犯執行死刑 12月19日,迪慶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故意殺人罪犯次仁鄧珠執行死刑。 罪犯次仁鄧珠系四川省得榮縣人,2007年7月30日21時左右,被告人次仁鄧珠在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縣建塘鎮江克路賣淫女王XX承租的房屋內,因嫖資問題與王XX發生爭執,次仁鄧珠便扼掐王XX的頸部,用毛巾堵住王的嘴,致王死亡,后攜帶王的手機逃離。同年8月3日,公安人員在香格里拉縣建塘東路將次仁鄧珠抓獲。本案經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次仁鄧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罪犯次仁鄧珠不服,提出上訴,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迪慶州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于2008年12月19日將罪犯次仁鄧珠驗明正身,押赴刑場,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據悉,罪犯次仁鄧珠曾先后兩次因盜竊罪被判處刑罰,正所謂,視法律如兒戲,最終踏上不歸路。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后,迪慶州首例執行死刑案例。(通訊員 趙云川 劉建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