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兩會上引起熱議的“明星代言虛假食品廣告要擔連帶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關負責人李援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首次明確回應,“按照新規定,明星如果代言虛假食品廣告,可能因此賠得傾家蕩產。” 李援解釋說,如果明星按照《廣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義務,比如“查證”,但是產品還是出現問題怎么辦?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還是應該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就是指消費者若購買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他可選擇向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對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過這個食品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賠償。“面對消費者,形象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和食品經營者是同等責任,同等責任意味著以你的所有的財產作為賠償,這個責任是很重的。” 據李援透露,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也有人提出是否應該考慮設立免責的條款,但是最后的意見認為,“食品一旦出了問題,不存在免責”。 《食品安全法》新增的“明星連帶責任”規定,《廣告法》中還并沒有明確,不過李援向記者透露,《廣告法》的修訂已經列入日程,將來《廣告法》的修改要與此相銜接。(稿件來源:新聞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