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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位被譽為“鐵飯碗”。在一些福利水平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公務員薪酬高,退休福利也優厚。很多人認為,公務員退休福利佳,是挽留人才和防止公務員貪污舞弊的有效方法之一。 新加坡:一視同仁 作為一個高度發達的城市國家,新加坡創立并日漸完善了一種獨特而有效的社會保障體系,即中央公積金制度。這一制度為大部分新加坡民眾提供了相對安全的退休生活保障。 目前,新加坡的人口將近450萬,而公積金會員的數量超過300萬人,公積金總額超過千億美元。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是政府、雇主和雇員共同參與的一項強制性儲蓄保險。凡工薪收入人員,不管是公務員,還是私企商販,都必須加入中央公積金計劃,每月向中央公積金局繳納一定數量的公積金,繳納費用隨勞動成本、經濟情況而變。 在中央公積金剛設立之時,繳費標準為10%,雇主和雇員各繳納5%。1968年,繳費比例增加到13%,1984年最高時達到50%,其中雇主和雇員各繳25%。目前,公積金繳交率基本穩定在40%,其中雇主需繳17%,雇員需繳23%。 在中央公積金制度實施的50多年時間里,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局實施了諸多創新,使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功能多樣化,從開始時單一養老功能發展到涉及民眾日常生活的諸多主要方面,包括退休、保健、購買房地產、家庭保障和公積金儲蓄增值等。 根據規定,55歲以下會員的公積金個人賬戶分為普通賬戶、保健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普通賬戶的儲蓄可用于住房、保險、獲準情況下的投資和教育支出;保健儲蓄賬戶用于住院費支出和獲準情況下的醫療項目支出;特殊賬戶中的儲蓄則用于養老和緊急支出。55歲以后,個人賬戶變更為退休賬戶和保健儲蓄賬戶。 為了避免公積金過多用于其他項目的支付而影響到人們的養老保險,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規定凡年齡達到55歲后就必須在其公積金賬戶中保留一筆最低存款。目前,新加坡規定年滿55歲者的最低存款額為10·6萬新元(6.9萬美元)。(新華社駐新加坡記者 張永興) 香港:推陳出新 2003年以前,香港一直仿照英國的公務員退休金制度實行長俸制。所謂長俸制,是指在政府機關或公營單位工作的正式人員,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應該領到與本人工齡和級別相適應的退休金。 長俸退休金制度主要是針對有一定任職年限的高級公務員,按照他們的職位而設定的“期滿傭金”。按照長俸制的計算方法,如果公務員能夠稱職、清廉地退休(一般退休年齡為55歲),那么他就可以一次性領取上百萬甚至上千萬港幣的退休金,而且以后每月繼續領取相當于原工資60%至80%的退休金,直到死亡。 不過,一旦公務員在職期間發生違規事情,他的長俸退休金就很有可能被政府剝奪,同時他的一切優厚待遇都會被取消。 然而,長俸退休金制度給香港財政造成很大負擔。例如,根據香港特區政府數據,2003年,香港公務員薪酬津貼等開支達661億港元(77.8億美元),占政府經營性開支的66.89%。 為減輕負擔,香港特區政府很早就醞釀推行公務員體制改革,并于2003年開始推行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按照新制度規定,政府對公積金計劃的供款包括強制性及自愿性供款,供款率按員工無間斷服務年期累進計算,比率為所任職級基本薪金的5%至25%不等。 公務員退休時,政府將按照公務員的工作年限、職務等一次性發放退休金,不再像先前的長俸制一樣每月另發退休金。如果一名員工25歲入職、60歲退休,離開政府時,可獲的退休金相當于最后月薪的80倍。和以前的長俸制相比,依然是一筆巨大的收入。 根據特區政府規定,現有的退休金計劃分為新舊兩種,舊計劃只適用于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正常退休年齡為55歲;而新計劃則適用于在該日或之后受聘的人員,正常退休年齡為60歲。(新華社駐亞太總分社記者 何柳) 芬蘭:鼓勵晚退 芬蘭是典型的北歐福利國家。長期以來,芬蘭逐步建立和形成一整套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使每個公民從“搖籃到墳墓”處處都有福利保障。 在芬蘭,正常退休年齡為63歲。在國家政府機構工作的公務員及工作人員被納入國家養老金法范疇。這些人員退休后由國家支付與工資掛鉤的職工養老金。芬蘭全國根據國家養老金法領取職工養老金的人數超過28萬人,每年開支近31億歐元(約合40.3億美元)。 芬蘭公務員在退休之前的工作期間必須繳納養老保險金,繳納的標準平均約為工資的22%,其中個人支付4.3%至5.4%,其余部分由作為雇主的國家政府機構和部門繳納。 然而,人口老齡化讓芬蘭的公務員隊伍面臨人員短缺。芬蘭是個長壽國家,男女平均壽命分別為74歲和80歲。近年來,由于生活條件改善和醫療技術進步,居民壽命越來越長。與此同時,二戰后“嬰兒潮”時期出生的人已到退休年齡,進一步加速芬蘭人口老化。目前,芬蘭人口老化的速度快于其他歐盟國家。 為了鼓勵人們更長時間留在工作崗位上,緩解勞動力短缺問題,芬蘭政府2005年初對養老金制度進行改革。根據新的養老金法,包括公務員在內的職工可以在63歲至68歲之間退休。如果年滿63歲仍繼續工作,可以拿到更多養老金。 2004年以前,芬蘭根據公務員和職工最后10年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養老金數額。2005年后,公務員的養老金則按工作年限計算,工作年限越長,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數額越高。 此外,芬蘭養老金起算時間也從原先的23歲提前到18歲。18到52歲期間,包括公務員在內的職工退休后獲取的養老金在其工資中所占的比例每年增加1.5%;53到62歲期間,養老金在工資中所占的比例每年增加1.9%;63到68歲期間,養老金在工資中所占的比例每年增加4.5%。 以一名1972年開始工作的公務員為例,每月收入為2500歐元(3250美元),如果63歲退休,他每月領取的職工養老金為1722歐元(2239美元)。如果68歲退休,養老金則達到2397歐元(3116美元),占退休前工資的95.88%。 芬蘭的養老金制度改革使更多接近或符合退休年齡的職工愿意留在工作崗位上繼續工作,這一改革現已取得初步成效。經濟學家認為,芬蘭是鼓勵職工延長工作年限的成功典范。?(新華社駐赫爾辛基記者 趙長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