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講述案發細節 庭審開始后,檢控機關在《起訴書》中講述了“2·13”案件的經過。被告人吉忠春,原系蒙自縣公安局警員。2009年2月13日晚上9時30分左右,吉忠春酒后駕車至蒙自縣官恒花園小區找朋友未果,準備駕車離去。在倒車過程中,他駕駛的轎車即將與停放在小區內另一輛轎車發生碰撞。隨后,另一輛車的車主許馨月(死者妻子)看到后便回家叫丈夫潘俊出來挪車。潘俊出門,見到兩輛車的情況后,一邊罵坐在駕駛室里的吉忠春,一邊用手毆打其頭面部,致使吉忠春鼻子出血。之后,許馨月和鄰居將二人勸開。當潘俊見被告人吉忠春下車走過時,就繞過勸說的人,用腳朝吉忠春身上亂蹬。在此情況下,吉忠春拔出隨身攜帶的單位配發公務用“六四”式手槍,朝潘俊連開三槍,致使潘俊當場死亡。 在昨天的庭審中,被害人潘俊的家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吉忠春故意殺人的行為從重量刑,并索賠包括搶救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贍養及扶養人生活費等在內的98萬余元人民幣。 庭審結束之后,法院宣布擇日宣判。何學華律師告訴記者,由于該案件具有特殊性,公眾關注度高,因此案子從移交檢察院到開庭的時間只有短短20天,但什么時候宣判,目前尚不清楚。 何學華律師還向記者分析說,根據庭審情況,她認為被告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小,無期的可能性比較大。至于民事賠償部分,吉忠春在庭上表示,將按照法院最后的判決如數賠償。 庭審聚焦兩大問題 焦點一 吉忠春自首情節如何認定? 昨天下午,被害人潘俊的代理律師之一、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何學華接受晨報記者電話采訪時他透露,在四個小時的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在于兩個方面,最大的焦點就是被告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節。 根據檢方的起訴書,2月13日晚上,吉忠春開槍打死潘俊之后,并未逃逸,而是留在作案現場,直到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辯護律師認為,吉忠春作案后留在原地,等待警方到來,屬自首行為。 潘俊家人的代理律師在庭上認為,吉忠春身為一名熟悉刑事法律的警察,明知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卻連開3槍,故意殺人造成受害人潘俊死亡,嚴重及其后果,社會危害極大,公眾影響極為惡劣,依法應予嚴懲。 焦點二 兩人爭執誰先動手? 庭審的另一大焦點就是,當晚發生的爭執,到底誰先動手?對此,原告和被告兩方都各執一詞。原告人代理律師認為,當天潘俊下樓并未動手,而是被醉酒的吉忠春辱罵、追打,并連開3槍打死;而吉家則稱,當天潘俊下樓對坐在車里的吉忠春辱罵、毆打,吉忠春忍無可忍,才拔槍射擊。 而檢方《起訴書》中的相關內容則頗具意味。“法醫鑒定吉忠春構成輕微傷”,表明案發當時潘俊確實打了吉忠春。 據何學華介紹,在昨天的庭審中,吉忠春在陳述時還透露了另一個細節:他當晚一共開了四槍。第一槍打在地上,是為了向潘俊示警。示警無效后才向潘俊開了后面三槍。但這一說法遭到了檢控方的否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