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組織部、省委政法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委和省教育廳聯合下發《云南省政法機關2009年——2010年少數民族政法干部培養培訓工作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決定從2009年至2010年,從我省8個民族自治州所轄縣(市、區)、20個民族自治縣和除此之外的貧困縣中選拔通曉當地主體民族語言的應屆少數民族高中畢業生進行培養培訓,力爭通過4至5年的努力,使縣以下政法各部門及政法基層單位都擁有通曉當地主體民族語言的法官、檢察官、警官和司法調解員。 《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培養對象一經確定后,必須與當地州市縣教育部門及錄用單位簽訂協議,并報省教育廳備案。被培養學生畢業后,執行協議返回定向地區或原崗位就業。學生生均定額培養經費按照現行本科生每年4500元標準撥付,全部由省級財政負擔;學生學費按照省發展和改革委核定的收費標準每生每年4500元,由省級財政負擔70%,生源送培地同級財政負擔20%,學生個人負擔10%;送培學生生活費補助按每生每月600元(假期減半),由省級財政負擔70%,生源地同級財政負擔30%。(來源:云南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