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個別考生為享受少數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優惠政策,違反有關規定變更民族成份的現象。國家民委等三部委近日聯合下發《國家民委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份有關規定的通知》。 通知要求,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父母雙方均不屬少數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變更為少數民族成份。考生在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報名時填寫的民族成份必須真實有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通知要求,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須嚴格按照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民委(政)字(1990)217號)辦理。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先向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文件。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在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實地調查)后作出初審意見。初審同意后,上報地市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核實并簽署審核意見。對其中符合變更條件的,再轉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經逐級呈報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后辦理變更手續。未經地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公安派出所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手續。 對于弄虛作假、違反規定將漢族成份變更為少數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經查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并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稿件來源:新聞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