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來源:中新網) 2日上午,云南省玉溪市澄江縣法院對陽宗海砷污染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認定被告單位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錦業公司)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1600萬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李耀鴻、金大東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 陽宗海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流域面積286平方公里,位于昆明市和玉溪市的交界處,是沿湖群眾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和集工農業生產、漁業、旅游業等產業發展為一體的多功能性湖泊,多年來一直保持二類水質。2008年6月以來,經有關部門監測,陽宗海水體砷濃度呈上升趨勢,經查,錦業公司是造成這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隨后該企業被關停,責任人被刑拘,26名政府相關人員被行政問責,其中12人給予免職處分。 檢察機關向澄江縣法院提起公訴認為,錦業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排放、傾倒有毒物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李大宏、李耀鴻作為該公司的主管人員,金大東作為該公司的直接責任人,依照法律規定,應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澄江縣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錦業公司作為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環境違法行為,導致陽宗海水體受污染,水質從二類下降為劣五類,飲用、水產品養殖等功能喪失,周邊居民2.6萬余人的飲用水源取水中斷,公私財產遭受百萬元以上損失,符合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鴻及金大東作為企業負責人也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當天判決結果宣布后,被告單位訴訟代表及三名被告人均對判決不服,聲稱自己是無罪的,并表示要上訴。(來源:新華網云南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