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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收繳非法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和管制刀具,嚴厲打擊違反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和管制刀具管理的違法犯罪活動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和氰化鈉、氰化鉀、砒霜、毒鼠強等劇毒化學品。 二、嚴禁非法制造、改制、買賣、運輸、持有軍用槍、射擊運動槍、獵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鋼珠槍、火藥槍、仿真槍等各類槍支彈藥。 三、嚴禁非法持有、使用爆炸物品,嚴禁攜帶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嚴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攜帶槍支彈藥。 四、嚴禁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和劇毒化學品,嚴禁通過網絡等渠道發布違禁物品交易信息。 五、嚴禁寄遞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和劇毒化學品,嚴禁在托運和寄遞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和劇毒化學品。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立即主動投案,并將非法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和管制刀具上交當地公安機關。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到5月30日內主動投案并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從輕、減輕、免除或者不予處罰;逾期拒不主動投案、拒不交的,依法從重處罰。 七、凡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和劇毒化學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廣大人民群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涉及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和劇毒化學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和線索,凡經查實的,依照有關規定以及《云南省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對包庇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迪慶州公安局舉報電話:0887-8652237 舉報信件郵寄地址:迪慶州香格里拉縣建塘鎮長征大道30號州公安局治安支隊 郵政編碼674400: 各縣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迪慶州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