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再次提請審議的《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達措國家公園保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游客在公園內刻畫、涂污古樹名木和自然景物,除了限期恢復原狀,還將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香格里拉普達措國家公園位于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地紅山片區列入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區域(包括碧塔海和屬都湖景區),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區、國際重要濕地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為一體,融豐富的生物、景觀、文化多樣性為一身,以其獨特性、珍稀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模仿性著稱,具有很高的保護價值和旅游開發價值,省人大民族委稱:因國家公園建設和管理是一個全新課題,通過立法理順管理體制,并對行政管理行為、企業經營行為和社區生產活動行為加以規范尤為必要。 該《條例》明確,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在公園內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損壞。違者限期排除污染,恢復原狀,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在公園內進行電影電視拍攝,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拍攝過程中不按規定拍攝,破壞自然景觀、污染環境,拍攝結束后不及時清理并恢復原狀,責令限期清理并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公園內禁止向河流、湖泊、濕地超標排放污水,損毀文物古跡,破壞地質遺跡,違規野外用火,違者,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昆明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