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五甲塘濕地研究中心經營管理權出讓公告引發關注,這讓一些市民為濕地的未來命運隱隱擔憂。那么,濕地到底能不能掛牌出讓,出讓后其原有規劃會不會被破壞呢?昨日通過的《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給出了答案,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濕地規劃 不少市民都有印象,昆明滇池周邊、松華壩水源保護區里,大大小小的濕地數不勝數,到底什么樣的才算是濕地呢?條例在濕地認定方面有了明確規定,我省將制定濕地“花名冊”。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級重要濕地標準和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省級重要濕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一般濕地的認定和公布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省級重要濕地認定和公布的程序執行,經認定的一般濕地名錄應當報州(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規劃,按規定報批后實施。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濕地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的結果科學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應將濕地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濫用職權依法追刑責 今年3月,五甲塘濕地研究中心、西亮塘濕地的管理權出讓公告引起了媒體與市民的關注,濕地的經營權是否能夠出讓成為熱點問題。對此,《條例》明確規定,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許可制度,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濕地保護規劃,采取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開發利用經營者。獲得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濕地資源有償使用費。但禁止擅自轉讓濕地資源經營權,擅自轉讓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無償收回濕地資源經營權。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和濕地保護機構工作人員在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如擅自變更濕地保護規劃,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將被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向濕地排廢水最高罰50萬 濕地是地球的肺。條例中對云南濕地提出了全方位保護條款。其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濕地引進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試驗。 此外,在濕地范圍內將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開墾、填埋、占用濕地,擅自改變濕地用途;傾倒、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廢水;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燒荒;采礦、采挖泥炭;規模化畜禽養殖;投放、種植不符合生態要求的生物物種;破壞濕地保護設施、設備;制造噪音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擅自獵捕野生動物;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等行為。如若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有權作出處罰。其中,對于傾倒、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廢水,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燒荒,采礦、采挖泥炭的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春城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