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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上午,云南省人大召開《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施行新聞發布會。據介紹,5月1日起施行的省旅游條例是我國《旅游法》出臺后首個修訂并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對旅游經營者的行為進行了規范細化。 比如之前被媒體曝光較多的旅游車輛甩客、旅游團擅自減少服務項目等行為,條例規定:旅行社、導游、旅游車輛駕駛員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包價旅游合同以外的費用;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委托旅游業務或者轉團、并團;擅自增加、減少或者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不符合規范要求;強行滯留旅游團隊或者在旅途中甩團、甩客等行為。如果違反,相關單位與人員也將受到相應處罰。 如條例中明確,旅游車輛駕駛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其評定的等級,并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處罰。若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損害旅游者利益,經調查情況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所繳存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中先行墊付。(云南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