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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0日電 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根據《中央編辦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和《中央編辦關于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人員編制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近日印發執行《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確定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的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內設機構等“三定方案”。根據《規定》,不動產登記局設24名工作人員人員編制,包括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局長)1名、不動產登記局常務副局長1名、副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副局長)2名、處長6名、副處長3名、其他工作人員11名。 根據《規定》,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是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和組織指導土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的職能部門。 不動產登記局的10方面主要職責包括:擬訂全國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法律法規、規則辦法、標準規范,會同林業、海洋等部門登記發證,指導監督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各類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提出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土地權利制度研究,負責定期組織全國性土地調查和變更調查,指導地方地籍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土地遙感監測工作,以及承辦國土資源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根據《規定》,不動產登記局包括司(局)內設綜合處、登記處、權屬處、權籍信息處、調查處、監測與統計處6個處。 《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全文 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是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和組織指導土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不動產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并監督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會同海洋部門負責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標準規范和全國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登記工作。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國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法規草案、規章;擬訂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則、辦法;制定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統計、不動產權籍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的標準規范;擬訂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中介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 (二)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會同海洋部門負責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 (三)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全國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監管;承辦不動產登記人員上崗資格審核;規范、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四)負責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牽頭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指導不動產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提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政策建議。 (五)提出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開展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 (六)組織開展土地權利制度研究,提出建立完善土地產權權利體系的建議。 (七)擬訂全國性土地調查方案,負責定期組織全國性土地調查和變更調查;組織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土地條件及其他專項調查工作;負責對全國土地資源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評價。 (八)指導地方地籍調查工作,組織各級不動產權籍數據庫建設及更新、管理、維護;定期匯總統計土地利用變化結果。 (九)制定國家土地遙感監測方案;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土地遙感監測工作;指導各地開展土地遙感監測。 (十)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24名。其中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局長)1名,不動產登記局常務副局長1名,副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副局長)2名,處長6名,副處長3名,其他工作人員11名。 三、內設機構 司(不動產登記局)共設6個處,分別是: (一)綜合處 承擔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司(不動產登記局)內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指導監督海洋部門開展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發證的具體事務;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 人員編制:3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登記處 擬訂不動產登記及相關工作辦法、規定;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全國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監管;承辦不動產登記人員上崗資格審核;規范、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權屬處 擬訂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則、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開展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提出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和完善土地產權權利制度的政策建議。 人員編制: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四)權籍信息處 擬訂不動產權籍調查辦法和標準規范;指導地方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牽頭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指導不動產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 人員編制: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五)調查處 制定土地調查標準規范和辦法;負責定期組織全國性土地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條件等專項調查工作,組織匯總土地利用狀況及變化結果;組織各級土地調查數據庫建設、更新、維護及管理工作;擬訂土地調查中介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指導地方土地調查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六)監測與統計處 制定國家土地遙感監測方案、標準規范,組織實施國家年度土地遙感監測并指導各地開展土地遙感監測;組織實施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題監測和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擬訂土地統計辦法和標準規范,負責全國土地利用現狀及變更情況統計分析。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 根據中央編辦有關通知和批復,國土資源部近日確定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內設機構等“三定方案”。不動產登記局包括10方面主要職責、6個處和24名工作人員。其中司處領導13人。 根據國土資源部網站公布的“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是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和組織指導土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則包括擬訂全國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法規草案、規章;擬訂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則、辦法;制定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統計、不動產權籍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的標準規范;擬訂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中介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等在內的10方面職責。 司(局)內設綜合處、登記處、權屬處、權籍信息處、調查處、監測與統計處6個處。24名人員編制包括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局長)1名、不動產登記局常務副局長1名、副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副局長)2名、處長6名、副處長3名、其他工作人員11名。 專家看法 不動產登記開始“動真格” 國土部今年5月下發《關于在地籍管理司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的通知》,成立了不動產登記局。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告訴北京晨報(微博)記者,不動產登記局“三定”方案出臺后,意味著不動產登記從過去的籌備階段,已經上升到國家行為并完成了頂層設計,意味著將開始“動真格”。 此前,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關的職能,散落于十多個部門,在許多城市,實行房、地分開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其上房屋則在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此外,耕地、草原、林地、海域使用權等又分散在不同部門,涉及國土、住建、農業、林業等多個部門。而設立不動產局,就是要整合這些職能。胡星斗說,不動產登記局的掛牌與三定方案的確定,表示不動產登記工作有了統一的領導、規劃、步驟,將會把過去散布在各個領域的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匯總,也對過去并不清晰明朗的小產權房、農村集體土地、單位自建房等有了更清晰更權威的指導。 新聞背景 各界關注不動產公開查詢 今年5月,國土部已正式掛牌成立不動產登記局,承擔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的職責。此前,國土部曾發文稱,將在2016年全面實施統一登記制度。按照計劃,從今年開始,用三年左右時間全面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用四年左右時間,運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形成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 上周五公布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式寫入“以人查房”等內容。對于社會各界最為關注的不動產如何公開查詢,這份條例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