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病人”需要急救,醫療機構肯定要先救人,但要為他們墊付的大筆醫療費,卻讓各家醫院“壓力山大”。昨日,省財政廳與省衛生廳共同制定的《云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向社會公布,并于發布之日起實施。《暫行辦法》明確,該基金主要用于身份不明確或者無負擔能力患者,以及棄嬰急救費用的補助,如果醫療機構和患者騙取和套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錢從哪來 財政投入 社會捐贈多管齊下 記者了解到,昆明幾乎所有三甲醫院都面臨著為“無主病人”墊付急救費用所帶來的壓力,其中神經外科、產科、急診科是出現“無主病人”的重災區。比如去年9月,省三院神經外科收治了一名因家暴住進醫院的女患者,由于病情很嚴重,至今都沒有出院,而她的家人早已不管她了。一年來,省三院不僅為她墊付著巨額的醫藥費,還為這名女患者花錢安排了護工照料生活,就連平時吃飯的錢都是醫院來承擔。曾有醫生直言,醫院畢竟不是慈善機構,如果多幾個無法追討醫療費的病人,會嚴重侵占醫療資源。對于設立該基金,他們翹首以盼。 基金的資金如何籌集呢?《暫行辦法》規定,省、州(市)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省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州(市)級基金、省級醫療機構撥付應急救助資金。州(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則主要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贈等多渠道籌集。 《暫行辦法》還明確,省級、州(市)級財政部門應將對基金的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當地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并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補助資金納入省級財政統籌安排,對財力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在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的同時,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如何使用 可先預撥后結算減輕醫療機構負擔 《暫行辦法》規定,3種情況可享應急救助基金,其中包括,無法查明身份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棄嬰應急救治費用。 可記者注意到,并非這3種情況出現后便可申請使用基金,在申請前,還要從其他渠道走走看。 《暫行辦法》規定,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先由責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還應先由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如果沒有這些支付渠道,或者渠道支付后費用仍有缺口,則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當然,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費用。 按照規定,應急救治階段結束后,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協助下設法查明欠費者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應當及時追討欠費。對已明確身份,故意拖欠應急救治費用的患者,由省、州(市)相關部門將其欠費情況(包括姓名、籍貫、社會保障卡號等)通知全省各級各類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醫療救助經辦機構等,督促其及時還清欠費。對于無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發生的急救費用,醫療機構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申請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還明確,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采取先部分預撥后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而對基金向醫療機構支付欠費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實患者有負擔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醫療機構和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患者追償欠費,醫療機構應當將追回資金退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責任承擔 醫療機構套取基金將被追責 基金的設立于醫療機構而言是一件甩脫“麻煩”的好事,但同樣也有網友提出質疑,會不會有人鉆空子,侵占來之不易的應急救助基金呢?對此,《暫行辦法》明確,醫療機構和患者騙取和套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資金外,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暫行辦法》同時規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如果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核基金支付申請并進行支付;提供虛假預決算報告和工作報告;挪用、違規使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拒絕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等情況,經辦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將被依法處理,還有可能被更換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的資格。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春城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