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本辦法所稱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同時,根據征求意見稿,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法定監護人可以在出現兩種情況下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是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同的;二是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或繼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公民年滿十八周歲,其本人可以在年滿十八周歲后的兩年內自愿選擇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登記為“入籍(原國籍名)”。 《 人民日報 》( 2014年12月03日 02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