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月25日電?由檢察日報社主辦的2014年度十大檢察新聞十大法律監督案例評選1月22日揭曉?!傲暯綄z察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曹建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人民檢察院規范司法行為工作情況報告,最高檢部署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等入選十大檢察新聞。另外,“最高檢歷時七年督辦廣東徐輝申訴案,再審改判無罪”、“最高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等入選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本次評選活動分初評和定評兩個階段。2014年12月,評選工作正式啟動。評選活動組委會從各媒體報道檢察工作的新聞中初選出30個十大檢察新聞預選條目和27個十大法律監督案例預選條目。今年1月12日至18日,組委會在正義網開辟專題,請廣大網友進行網絡投票。根據網絡投票情況,確定了進入定評環節的20個十大檢察新聞備選條目、15個十大法律監督案例備選條目。 在22日下午召開的定評會上,評委們在充分評議的基礎上,通過無記名投票最終評選出2014年度十大檢察新聞、2014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2014年度十大檢察新聞是:習近平對檢察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檢察機關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最高檢依法決定對周永康等立案偵查;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曹建明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人民檢察院規范司法行為工作情況報告,最高檢部署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最高檢出臺服務全面深化改革28條意見;最高檢發布職務犯罪大要案信息成常態,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上線運行;全國首個跨行政區劃檢察院在上海成立;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依法嚴懲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最高檢出臺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定,著力解決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 2014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是:最高檢歷時七年督辦廣東徐輝申訴案,再審改判無罪;最高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檢察機關對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24名涉案人員立案偵查;河北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糾正王玉雷冤案;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劉鐵男受賄案并提起公訴,最高檢組織立案查處國家發改委腐敗窩案;內蒙古檢察機關決定逮捕“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檢察機關對“衡陽破壞選舉案”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劉漢劉維等36人特大涉黑案被湖北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貴州省金沙縣檢察院狀告該縣環保局,系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公益訴訟案;最高檢直接組織查辦江蘇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案,1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罪被立案偵查。 據悉,此次評選活動由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辦公室、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工人日報、中國青年報、中國婦女報、中國紀檢監察報、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人民公安報,人民網、新華網、新浪網等相關單位和媒體負責人擔任評委。? 2014年度十大檢察新聞 1 習近平對檢察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2014年1月,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先后對檢察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習近平總書記在批示中指出,2013年,各級檢察機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希望再接再厲,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精神,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不動搖,建設過硬隊伍,強化法律監督能力,提高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水平,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利益,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為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實現依法治國作出新貢獻。 孟建柱同志在批示中指出,習近平總書記對檢察機關去年工作的重要批示是對全國檢察機關同志們的極大鼓舞,希望大家以中央領導的親切關懷作為進一步做好檢察工作的強大動力,進一步堅定理想信念,忠誠黨的事業,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公正司法,加強法律監督,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努力為法治中國建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1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黨組擴大會議,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和孟建柱同志對檢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曹建明主持會議并強調,各級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人員要認真學習、全面領會、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和孟建柱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真正把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檢察機關的親切關懷和殷切希望轉化為做好檢察工作的強大動力,以更加昂揚的斗志、更加扎實的作風,努力創造人民檢察事業更加輝煌的業績,為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實現依法治國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隨后,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和孟建柱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為全面深化改革、實現依法治國營造良好環境。 2 檢察機關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最高檢依法決定對周永康等立案偵查 據新華社2014年12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周永康涉嫌犯罪立案偵查并予以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依法進行中。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決定,對徐才厚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及問題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軍事檢察機關依法處理。10月27日,軍事檢察院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賄犯罪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201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既堅決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的職務犯罪案件,又嚴肅查辦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的腐敗犯罪,堅決懲治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醫藥衛生、食品藥品安全、征地拆遷等領域的職務犯罪,進一步健全職務犯罪舉報、查處機制,始終保持查辦高壓態勢。要緊緊圍繞服務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針對一些資金密集、監管薄弱、經營壟斷或產業壟斷的行業和領域案件高發的態勢,有針對性地加大工作力度。 2014年,檢察機關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依法立案偵查申維辰、金道銘、萬慶良等省部級干部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對劉鐵男、廖少華、季建業等省部級干部職務犯罪案件提起公訴,查辦了國家發改委系列案件和中央電視臺系列案件等一批社會廣泛關注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3 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 201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重點監督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刑罰變更執行情況。重點抓住罪犯計分考核、立功受獎、病情診斷、異地調換監獄等容易出現違法和腐敗問題的關鍵環節加大監督力度,堅決監督糾正違法變更刑罰執行行為,嚴查背后的司法腐敗。專項檢察既要監督糾正具體個案,又要注重制度機制建設。要進一步完善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加強對刑罰執行機關提請環節的監督,加強對法院和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審理、審批環節的監督。 6月,最高檢印發《關于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要求廳局級以上案件報最高檢備案,縣處級案件報省級檢察院備案。8月,又制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 截至9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發現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508件,立案查處相關職務犯罪案件116件129人;建議有關部門收監執行800名罪犯,其中原副廳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82人。? 4 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 201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部署會議,決定從即日起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為期半年的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集中追捕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充分運用法律武器追繳贓款。最高檢要求,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研究確定追逃追贓的主要方向和重點對象,集中優勢兵力,綜合運用引渡、遣返、勸返等手段,有計劃、有重點、分層次地推進重點個案追逃追贓工作,力爭在重點個案上取得突破。要充分用好刑事政策,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規勸教育犯罪嫌疑人回國投案自首。要加強對國外反腐敗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研究,加強重點國家追逃追贓個案的突破,提高運用國外法律開展追逃追贓工作的能力。 10月10日,最高檢聯合最高法、公安部、外交部發布《關于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因涉嫌單位行賄罪潛逃境外兩年的廣東省深圳市遠望谷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徐玉鎖等一批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被檢察機關成功勸返或抓獲歸案。 5 曹建明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人民檢察院規范司法行為工作情況報告,最高檢部署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 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了《關于人民檢察院規范司法行為工作情況的報告》。這是繼2006年10月審議最高檢關于開展規范執法行為專項整改情況的報告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聽取最高檢關于規范司法行為的專項報告。在報告中,曹建明表示,2006年以來,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要求,積極適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形勢,緊緊抓住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堅持不懈地健全制度機制、強化監督管理、提升能力素質,司法規范化建設取得新的成績。 201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為期一年的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這次專項整治工作將重點圍繞職務犯罪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民行檢察、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控告申訴檢察、職務犯罪預防等部門和環節,重點整治八個方面司法不規范的突出問題。一是司法作風簡單粗暴,特權思想、霸道作風嚴重,對待當事人和來訪群眾態度生硬、敷衍塞責、冷硬橫推;二是執行辦案規范和紀律規定不嚴格,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落實不到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適用不規范,對一些限制性規定變通執行;三是不依法聽取當事人和律師意見,對律師合法要求無故推諉、拖延甚至刁難,限制律師權利;四是違法采取強制措施,違法取證,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五是為追求考評成績而弄虛作假,違規辦案;六是受利益驅動,越權辦案,違規插手經濟活動;七是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案情或幫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過問、干預辦案,利用檢察權獲取個人好處;八是接受吃請、收受賄賂、以案謀私,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檢察機關將抓住要害、集中發力、持續用勁,以“刮骨療毒”的勇氣,下大氣力整治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不廉潔的司法行為,取得讓群眾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成效。 6 最高檢出臺服務全面深化改革28條意見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全面深化改革服務的意見》?!兑庖姟酚勺罡邫z檢委會討論通過,共9個部分28條?!兑庖姟分赋?,檢察機關要堅定不移做全面深化改革的捍衛者、促進者、保障者,按照中央關于深化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和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部署,堅持把檢察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謀劃和推進,把執法辦案作為服務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途徑和主要手段,充分發揮懲治、預防、監督、教育、保護等職能作用,努力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圍繞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推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圍繞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推進平安中國建設;圍繞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推進廉潔政治和法治中國建設;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解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圍繞文化體制機制創新,推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圍繞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進美麗中國建設。 《意見》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加強對服務全面深化改革的領導,提高執法水平和服務能力。嚴格規范執法行為,改進執法辦案方式方法,正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爭取最好的辦案效果。? 7 最高檢發布職務犯罪大要案信息成常態,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上線運行 2014年三四月間,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開通官方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新成立的最高檢新聞辦公室通過最高檢門戶網站、“兩微一端”,以及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發布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大要案信息。2014年6月,最高檢出臺了《關于加強新形勢下檢察新聞宣傳工作的意見》、《職務犯罪大要案信息發布暫行辦法》、《新聞發布會實施辦法》,使最高檢新聞發布、職務犯罪大要案信息發布常態化、規范化。2014年9月,最高檢網上發布廳啟用。截至2014年12月,最高檢“兩微一端”訂閱數已達1660多萬,發布各類信息21300多條,其中職務犯罪大要案信息280多條。 2014年10月1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在全國內地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通,正式上線運行。最高檢制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要求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全面推行案件程序性信息網上查詢。截至10月16日中午12時,全國檢察機關已在網上發布了197079條案件程序性信息、8301條重要案件信息、15528份法律文書。 8 全國首個跨行政區劃檢察院在上海成立 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成立。該院是全國首個跨行政區劃檢察院,依托上海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而設立,除管轄原有的涉鐵路運輸、軌道交通案件外,經市檢察院指定管轄下列案件:一是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二是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跨地區重大民商事監督案件;三是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類訴訟監督案件;四是上海海事法院管轄的海事訴訟監督案件;五是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跨地區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六是跨地區的重大環境資源保護和重大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七是民航、水運所屬公安機關偵查的重大刑事案件、海關所屬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八是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其他重大案件。 12月30日,全國第二家跨行政區劃檢察院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也宣告成立。 9 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依法嚴懲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 2014年3月至10月,最高檢部署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會同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排查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線索,加大監督移送、立案的力度,切實防止以罰代刑。 根據最高檢下發的《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工作方案》,此次專項監督活動的工作目標是依法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批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營造依法嚴懲相關犯罪的執法氛圍,增強打擊犯罪的力度;會同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長效機制,推進執法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形成打擊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合力;發現并向偵查部門移送一批環境資源保護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執法中的職務犯罪線索,促進依法行政;結合辦案分析相關犯罪發案原因和監管漏洞,通過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 最高檢掛牌督辦了“河北省石家莊市張某某等人污染環境案”等一批破壞環境資源案件。截至6月底,全國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676人,起訴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人數同比分別上升10.1%和1.8倍,查辦背后的職務犯罪1751人。 10 最高檢出臺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定,著力解決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 2014年12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檢察開放日活動,邀請來自全國各地的32位律師協會負責人參觀并座談。這是最高檢首次邀請律師參加檢察開放日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強化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著力構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動檢律關系,共同肩負起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神圣使命。 12月23日,最高檢出臺《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對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六項權利作出明確規定,著力解決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三難”問題,促進檢察機關規范司法,維護司法公正。一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權。二是要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三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四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提出意見的權利。五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知情權。六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 《規定》強調,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對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律師認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或者控告的,檢察機關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內進行審查并答復?!兑幎ā芬螅⑼晟茩z察機關辦案部門和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2014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1 最高檢歷時七年督辦廣東徐輝申訴案,再審改判無罪 2014年9月9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七年的申訴案,經廣東省檢察院向該省高級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書》,珠海市中級法院經再審改判案件當事人徐輝無罪。 1998年8月,廣東省珠海市小林鎮居民、19歲的嚴某娟被強奸殺害。2001年5月,小林鎮居民徐輝被珠海市中級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徐輝不服,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被駁回。徐輝交付執行后,又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2005年,徐輝申訴再次被駁回。徐輝服刑后堅持申訴。2006年12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受理了徐輝的申訴。2007年1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審查申訴材料后認為,原審裁判采信的徐輝有罪供述與在案證據存在矛盾、DNA檢驗報告不具排他性等疑點,要求廣東省檢察院依法立案復查。此后,該廳一直跟蹤督辦。 2008年6月,廣東省檢察院在調閱案卷、查閱資料、多次往返廣州和珠海核實原案證據、到監獄提審徐輝核實口供以及咨詢相關技術專家的基礎上,發現原審定案主要證據存在重大缺陷,遂向該省高級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書》,建議該省高級法院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該案。2008年10月,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此后,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多次與廣東省檢察院溝通,高度關注該申訴案進展情況。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級法院再審改判徐輝無罪。 2 最高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馬樂系廣東省深圳市博時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間,其利用所掌握投資基金交易的未公開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10.5億余元,從中獲利1883萬余元。馬樂案因涉案金額突破10億元,被稱為國內“最大老鼠倉案”。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檢察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余元予以追繳。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于11月27日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 檢察機關對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24名涉案人員立案偵查 截至2014年1月,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一案中,24人因涉嫌違法被檢察機關立案。其中,司法行政、監獄系統11人,看守所系統3人,法院系統1人,律師2人,社會人員7人。 2005年3月24日,張海因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張海有期徒刑15年。張海不服提出上訴。其女朋友黃鷺及秘書康杰四處活動,先后找到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長羅建能、民警陳松柳等疏通關系。黃鷺還向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時任獄政處處長郭子川行賄,請求在調監、減刑等方面對張海予以關照,并委托他人賄賂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2010年9月,武江監獄根據張海在佛山市看守所獲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為其提請減刑,韶關市中級法院裁定減刑2年。張海在武江監獄服刑期間,指使他人為其虛假申報實用新型專利。2010年7月,武江監獄據此為張海申報重大立功。2011年1月25日,張海因重大立功被韶關市中級法院裁定減刑2年1個月28天,次日刑滿釋放。截至2014年1月,檢察機關對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涉嫌受賄,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巡視員、獄政管理處處長郭子川,犯徇私舞弊減刑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廣東省韶關市中級法院審監庭原副庭長丁飛雄,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廣東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長羅建能,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4 河北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糾正王玉雷冤案 2014年10月20日,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白云鄉北朝陽村村民王玉雷來到順平縣檢察院,感謝檢察官幫他洗清了“殺人犯”冤屈。 2014年2月18日,北朝陽村村民王玉雷回家路上發現一男子躺在地上,身旁有血跡,懷疑死亡,遂撥打“110”報案。順平縣公安局偵查認定該男子是北朝陽村村民王偉,疑被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公安機關認為報案人王玉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對王進行拘留。3月15日,順平縣公安局以王玉雷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順平縣檢察院受理此案后,對公安機關報捕材料和證據依法審查,發現王玉雷供述前后矛盾:訊問筆錄共有9次,前5次為無罪供述,后4次為有罪供述。3月18日,檢察人員前往看守所對王玉雷進行提訊,發現王玉雷右臂打著石膏纏著繃帶,且對傷情極力回避。次日,檢察人員再次對王提訊,王玉雷終于說出實情:自己并未殺害王偉,身上的傷是被公安人員打的。于是,該縣檢察院隨即向保定市檢察院作了匯報。3月21日,保定市檢察院就王玉雷一案進行研究認為,王玉雷除口供外無其他證據能證明其有罪,且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證據和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嫌疑人的違法行為,按照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3月22日,順平縣檢察院根據保定市檢察院指導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王玉雷案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向公安機關發出《不捕理由說明書》《補充偵查提綱》和《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隨即對王玉雷變更強制措施。7月1日,王玉雷被無罪釋放。在此期間,公安機關重新確定13名重點嫌疑人,對其分別進行DNA鑒定。7月7日,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王斌提請逮捕。7月14日,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王斌批準逮捕。9月15日,王斌被移送審查起訴。 5 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劉鐵男受賄案并提起公訴,最高檢組織立案查處國家發改委腐敗窩案 2014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河北省廊坊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受賄案,經廊坊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宣判,法庭以受賄罪判處劉鐵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劉鐵男受賄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經依法指定管轄,2014年6月23日由河北省廊坊市檢察院向廊坊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廊坊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鐵男于2002年至2012年,利用擔任國家計委產業發展司司長、國家發改委工業司司長、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南山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宋作文等人在項目審批、設立汽車4S店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子劉德成(另案處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558.3592萬元。 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透露,檢察機關已立案查辦國家發改委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受賄犯罪案件11案11人,其中,發改委國家能源局5人、發改委價格司5人、發改委就業和收入分配司1人。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家中被搜查發現現金折合人民幣2億余元,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檢察機關一次起獲贓款現金數額最大的案件。 6 內蒙古檢察機關決定逮捕“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 2014年12月1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內蒙古自治區“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馮志明,被內蒙古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刑訊逼供、受賄等罪名決定逮捕。與此同時,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成立調查組,對檢察系統造成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人員展開調查。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宣布,經對1996年“4·9”案進行審查,已就趙志紅的該起犯罪事實向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追加起訴,指控趙志紅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女廁發生一起強奸殺人案,隨后,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卷煙廠職工呼格吉勒圖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公安分局認定為兇手。61天后,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時任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是這起“4·9”專案組組長。2005年10月,涉嫌作案21起、身負10條人命的趙志紅被內蒙古警方抓捕。趙志紅落網后,供認自己為“4·9”女尸案的始作俑者。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宣布撤銷該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一審刑事判決,以原審判決和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7 檢察機關對“衡陽破壞選舉案”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 2014年1月,湖南省檢察機關依法對衡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左慧玲等50名犯罪嫌疑人,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破壞選舉罪立案偵查。隨后,又陸續對其他18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在衡陽破壞選舉案中失職瀆職,涉嫌玩忽職守罪一案依法立案偵查。6月23日,童名謙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童名謙在擔任中共衡陽市委書記、衡陽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等職務期間,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湖南省人大代表發生嚴重賄選,嚴重侵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依法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從6月16日起,湖南省檢察機關對立案偵查的“衡陽破壞選舉案”65件68人陸續提起公訴。8月18日,6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童名謙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童名謙在擔任中共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衡陽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衡陽市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臨時黨組書記、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期間犯玩忽職守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謙玩忽職守,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懲處;童名謙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量刑時酌予考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8 劉漢劉維等36人特大涉黑案被湖北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劉漢、劉維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案,經依法指定管轄,湖北省咸寧市檢察院2014年2月20日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涉案人員涉及多個嚴重犯罪,其中劉漢、劉維涉及15個犯罪罪名,情節惡劣、危害嚴重,是近年來國內公訴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團。 檢察機關指控,1993年以來,被告人劉漢、劉維等36人無視國家法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稱霸一方,在四川省廣漢、綿陽、什邡等地及部分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其中,故意殺人5起致6人死亡、故意傷害2起致2人死亡、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此外,被告人還千方百計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尋求保護,鞏固和擴張其社會影響力。 檢察機關認為,劉漢、劉維等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經營罪、串通投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窩藏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等,應對相關被告人予以數罪并罰。 5月23日,劉漢、劉維等36人涉黑案一審宣判。劉漢、劉維等5人被判處死刑,5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4人被判處無期徒刑,2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8月7日,湖北省高級法院對劉漢、劉維等上訴案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的死刑判決。二審期間,湖北省檢察院派員出席庭審活動。 9 貴州省金沙縣檢察院狀告該縣環保局,系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公益訴訟案 2014年10月,貴州省金沙縣環保局因行政不作為“怠于處罰”污染企業,被金沙縣檢察院起訴至法院。此案成為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 金沙縣檢察院訴稱,2013年9月,金沙縣環保局通知佳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應繳納噪聲排污費12.152萬元,但企業一直未繳。縣環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業發出限期繳費通知,責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繳納噪聲排污費,如逾期不繳,將進行處罰。2014年10月13日,佳樂公司繳納了噪聲排污費,但已屬逾期繳費,縣環保局卻不準備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金沙縣檢察院認為佳樂公司拖延支付噪聲排污費近一年,已對國有財政資金造成損害,其行為應當受到處罰,遂將金沙縣環保局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環保局對企業進行處罰。之后,縣環保局對佳樂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h檢察院認為,既然縣環保局已對相關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檢察機關的行政公益訴訟目的已經達到,于是提出撤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 10 最高檢直接組織查辦江蘇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案,1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罪被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檢察機關在江蘇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8·2”特大爆炸事故調查中,已于8月20日依法對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經理吳升憲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批準逮捕。自8月23日以來,先后對1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2014年8月2日7時34分,位于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拋光二車間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1億元。 事故發生后,最高檢第一時間派員趕赴事故現場,直接組織查辦,成立了由最高檢和江蘇省三級檢察機關組成的檢察專案調查組,在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統一組織協調下,與各個部門密切配合,圍繞中榮公司廠房設計施工、除塵設備安裝驗收、日常監督管理等環節是否存在瀆職犯罪等問題依法獨立、同步開展事故調查,嚴肅查辦事故背后的職務犯罪行為。 經調查發現,在江蘇昆山“8·2”爆炸事故中,當地政府主管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消防等部門相關責任人存在失職瀆職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截至目前,檢察機關已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依法對昆山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安委會主任陳藝,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黃惠林,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陸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王劍,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宋秀堂,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丁玉東等15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在對相關人員瀆職犯罪開展偵查的同時,檢察機關還深挖瀆職犯罪背后的經濟犯罪問題,現已查明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陸冠峰,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科科長、安委會辦公室主任葉錫君,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丁玉東,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仇建軍,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宋秀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王劍、尹有海等7人涉嫌受賄犯罪。 2014年12月31日,昆山市檢察院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對昆山“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責任人、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經理吳升憲依法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