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黃金周到來之際,國家旅游局緊急發布《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和《關于打擊旅游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首次公布了對“不合理低價”和“欺騙、強制旅游購物”行為的認定和處罰標準。 所謂“不合理低價”,是指背離價值規律,低于經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游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以下行為之一可被認定為“不合理低價”: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旅行社安排導游領隊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導游領隊收取費用的。 有以下行為之一即可被認定為“欺騙、強制旅游購物”:旅行社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旅行社、導游領隊對旅游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于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旅行社、導游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出現“不合理低價”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旅行社將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處以罰款。 對“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除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相應處罰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關責任人、導游、領隊、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都將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向社會公布。 此外,出現“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后,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云南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