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云南省公安廳 關于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為依法嚴厲打擊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理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和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屬國家嚴格管制物品,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嚴禁非法改制射釘器、射釘彈。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和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一支以上的,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的,或者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的,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或者手榴彈一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的,或者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的,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或者手榴彈一枚以上的;走私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的,或者其他子彈十發以上的,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或者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的,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利用射釘器非法改制為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一支以上的,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在互聯網上發布有關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制作方法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實施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為其提供資金、技術、場所等幫助的,以共犯論處。 九、槍支、彈藥、爆炸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處罰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公民發現遺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十、涉槍涉爆違法犯罪人員,必須立即投案并將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上交當地公安機關。本通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主動投案并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逾期拒不投案、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繳并從嚴懲處。 十一、違法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涉槍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十二、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勸在逃涉槍涉爆案件犯罪人員投案。凡舉報有功的,按《云南省公安廳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辦法》給予200元至5萬元獎勵;窩藏、包庇涉槍涉爆違法犯罪人員,幫助違法犯罪人員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