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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印發了《云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根據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方案》,加強全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建設,成立云南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心,組建云南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培養一批專業技術過硬、綜合能力較強的專業評估隊伍,盡快形成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 哪些情形要追究賠償責任?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因人為因素造成國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明確責任主體的,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 ★向環境(地表水、地下水、空氣、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含有放射性的廢物、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且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 ★因污染或生態破壞致使國有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土地(不包括基本農田、農用地)20畝以上,國有草原或草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 ★致使國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 ★因污染或生態破壞致使“中國重要濕地名錄”所列濕地自然狀態改變、濕地生態特征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濕地生態功能嚴重損害 ★發生其他嚴重損害生態環境事件(云南網)(云報全媒體記者 期俊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