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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網訊 (記者 和建蕓) 5月9日,云南藏傳佛教學銜考評委員會第一屆第一次委員會議在香格里拉市召開。 會議宣讀了云南藏傳佛教學銜考評委員會成立的批復文件,發放學銜考評委員會聘書,審議并通過《云南藏傳佛教學銜考評委員會議事規則》《云南藏傳佛教學銜考評委員會學銜考評辦法》《云南藏傳佛教學銜考評委員會學銜考評工作方案》。 會議要求,全體委員要深入學習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宗教事務局《藏傳佛教學銜授予辦法(試行)》,做好藏傳佛教學銜考評工作。要不斷提高學銜評定工作質量,不斷推動學銜制度建設,為學銜考評委員會工作取得新成果,為學銜制度建設取得新成績,為藏傳佛教高素質人才培養事業健康有序發展貢獻智慧力量。 據悉,藏傳佛教學銜制度分為三級(即高級、中級、初級),由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授予高級學銜,其他省級佛學院授予中級和初級學銜。云南藏傳佛教學銜考評委員會考評依據是考僧在學院、寺院學習期間的學習成績、綜合成績和學銜論文答辯成績、學銜辯經考試成績。云南藏傳佛教學銜考評委員會下設資格審查委員會、考評委員會和論文答辯委員會,具體負責對申請授予學銜考僧的資格審查、學銜辯經考試及論文答辯工作。組成人員名單由云南佛學院迪慶藏傳佛教分院提名,經學銜考評委員會審議通過。學銜申請人應維護國家統一,反對民族分裂,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嚴守戒律,正信正行;具有相應的佛學理論知識和講經說法能力,完成教學計劃或相應課程的學習和修持,成績合格,符合相應的申請條件。 另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申請學銜資格:一是道德品質和持戒守法方面犯有嚴重錯誤;二是課程考試中作弊,情節嚴重的;三是論文剽竊他人學術成果,情節嚴重的;四是在校期(佛學院)間受過留校察看以上紀律處分的。 省委統戰部、省佛教協會、州委統戰部、州民宗委、云南藏傳佛教學銜考評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及委員參加會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