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 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有關要求,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含義 辦稅人員實名辦稅是指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包括稅務代理人)身份確認的制度。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國稅機關采集、比對、確認其身份信息后,辦理涉稅事項。 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適用范圍和采集對象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各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以及納稅人的辦稅人員使用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時,均適用辦稅人員實名辦稅制度。實名辦稅的采集對象為云南省由國稅部門管轄的所有納稅人,涉及的人員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領票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采集內容 辦稅人員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相關信息資料,主管國稅機關核實后采集其身份信息。我省國稅系統采集的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信息、手機號碼、指紋、辦稅人員承擔的辦稅職責、稅務代理合同(協議)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資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 四、辦稅人員身份信息的采集方式 辦稅人員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需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兩證整合”的納稅人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領票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五、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涉稅事項范圍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為過渡期,納稅人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 (一)未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兩證整合”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的; (二)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兩證整合”的納稅人首次辦理國稅業務及辦理登記信息變更的; (三)辦理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發票真偽鑒別等發票類業務的; (四)開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收證明的; (五)未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因臨時經營需要代開發票的; (六)開通網上辦稅功能、查詢變更密碼及數據信息維護的。 2017年11月1日起,全部涉稅事項均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 六、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具體辦稅流程 (一)完成實名身份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到實體辦稅服務廳申辦本公告第五條規定的涉稅事項時,辦稅人員應輸入指紋信息,經稅務機關對人、指紋信息一致性進行比對認證。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通過比對的,繼續辦理業務;未通過的,待核實、采集、確認其身份信息后再辦理業務。 (二)辦稅人員在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申辦涉稅事項時,國稅機關隨機向納稅人發送驗證信息,辦稅人員接收驗證信息后,需要進行身份驗證。驗證通過的,繼續辦理業務;驗證不通過的,暫不辦理業務,待驗證通過后,繼續辦理業務。 七、實名辦稅實施步驟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為過渡階段。過渡期內未進行身份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辦理涉稅事項的,應從6月1日之日起5個月內到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2017年11月1日起,所有涉稅事項均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 八、注意事項 (一)主管國稅機關在采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將暫停為其辦理涉稅事項。 (二)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者辦稅人員的手機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需及時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辦稅人員身份信息變更手續。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納稅人需及時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辦稅人員信息維護,確保在稅務機關登記的辦稅人員身份信息準確無誤。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的信息修改后,納稅人還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變更稅務登記。 (三)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保障實名辦稅中涉及的辦稅人員信息安全。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