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打造高原特色精品城市,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范》、《香格里拉市城市總體規劃》、《香格里拉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法律、法規、規章,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的范圍控制線及已建成綠地的保護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建設控制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區綠線的劃定與城市綠線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財政、國土、水務、交通、林業、公安、城管、市政公用事業、房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綠線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沒有劃定的按照本規定劃定。 第六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現土地用途管制,也是確定城市各類綠線的重要依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范》劃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的城市綠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線、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用地,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 (一)公園綠地社區公園中的居住區公園; (二)公園綠地中的帶狀公園、街旁綠地;(三)防護綠地;(四)附屬綠地中的道路綠地。 香格里拉市城市綠線劃定依據及地塊; (1)濱河綠地 規劃沿龍潭河兩側設置10-15米綠帶和納赤河兩側設置15—20米綠帶。 (2)街頭綠地 規劃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處布置街頭綠地,每處寬度不小于8米,綠化占地比例不小于65%。 (3)生產防護綠地 規劃在污水處理廠周邊設置50米以上防護綠帶;規劃沿鐵路線兩側設置50米以上防護林帶;規劃在城市主城區東部沿山腳設置100米以上的防護綠地。 (4)居住區綠地 舊城改造居住區規劃綠地率15-20%;新建中檔居住區規劃綠地率30-40%;新建高檔居住區規劃綠地率40-55%。 (5)道路綠地 規劃紅線寬度30—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15%;紅線寬度小于3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10%。 (6)附屬綠地 城市機關、學校、醫院等單位,規劃綠地率35-40%;商業金融、倉儲用地綠地率20-30%;一般工廠企業綠地率10-15%。 第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明確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的用地界線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規定地塊綠地率控制指標。 第九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考慮工程項目實際進展,結合未來城市發展需要等基礎上明確綠地布局, 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和行之有效的方案,確定綠地配置指標。結合綠地的生態社會效益,力求綠化植被多樣化,豐富高原植被種類。綠線范圍內的各類城市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設計條件要求。 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公園綠地社區公園中的小區游園;(二)附屬綠地中的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市政設施綠地和特殊綠地。劃定綠線在滿足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基礎上,實事求是的考慮到香格里拉市獨特的高原生態環境以及發展的前瞻性。 ?第十條??所有綠地劃定應當符合《城市用地系統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公園設計規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相關技術規范。 第二章?規劃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經批準劃定的城市綠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和調整。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綠線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規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綠化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經核實確需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要求,并按程序上報審批機關,經審批后方可調整,否則將依法接受處罰。 第十六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并且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備案,同時交付使用。驗收時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因特殊情況或重點工程,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以內用的的情況,因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規劃以內的用地,建設施工單位需按有關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審批,并辦理臨時用地許可。 (二)經批準的臨時建設實施前,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 (四)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現有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應逐步遷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應限期拆除,從而恢復城市綠地使用功能。 (五)對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活動、拒絕執行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科學、合理的管理條例行為,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管理單位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臨時占用綠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七)因建設確需占用城市少量綠地或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通過專家論證后,還應征求社會民眾意見,并經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管理部門同意后,報所在地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按權限辦理相關批準手續,同時補劃或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化用地,并根據實際需要分步實施。 第十八條 ?在城市的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綠化管理單位以及政府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在取得同意和授權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城市綠化單位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 ?城市的綠化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保證城市綠化的可持續。 第二十條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管理單位。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城市綠線進行登記造冊、存檔、建立數據庫,實施綠線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三章?督查檢查和法律監管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河流水域,堆放、焚燒物料;攀折、損毀植物。(二)擅自搭建臨時設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構筑物;(三)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和園林景觀造成破壞的活動,由城市綠化主管單位責令整改,并處一萬以上三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第二十二條中的相關內容和規定,將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管理條例》、《香格里拉市城市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及恢復綠化原貌。 第二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審批建設項目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