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編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 要點一:加強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要點二: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要點三: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要點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要點五: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要點六: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點七: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要點八: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要點九:增加規定居住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要點十: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