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本條是關于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接受巡視監督和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的義務以及黨員如實反映情況義務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干部要“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巡視是黨章規定的重要制度,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一般來說,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巡視工作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自覺接受巡視監督:一是動員要深入,表明自覺接受監督的鮮明態度,鼓勵支持干部群眾如實反映情況。二是匯報要客觀,黨委匯報和專題匯報都要重點講存在的問題,對問題不能避重就輕,不能遮遮掩掩。三是談話要誠懇,如實匯報自己了解的情況或者與自己有關的情況,深刻反思自身在黨性修養、廉潔自律、作風建設、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四是正確對待黨員群眾的監督,不得堵截反映情況的黨員群眾,不得對反映問題的黨員群眾打擊報復。五是支持配合巡視組了解情況,不得為巡視組成員列席有關會議設置障礙,不得篡改、偽造、擅自銷毀有關文件資料,不得在個別談話、問卷調查、民主測評、“下沉一級”了解情況等工作中提前打招呼、弄虛作假。六是認真落實整改工作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巡視前的即知即改,巡視中的立行立改,巡視反饋后的全面整改。七是積極支持巡視組的其他工作。 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是黨員的義務,對于巡視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意義。《巡視工作條例》為保障巡視工作的順利開展,專門對黨員提出了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黨員不如實向巡視組反映情況也要承擔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追究紀律責任。(■州紀委監委法治教育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