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紀委監委法治教育④ 在被問責的板子擊中后,有的黨員干部背上了思想包袱。有人不無傷感地說:“被問責后,我感到很慚愧,覺得前途一片黯淡,看不到希望了。” 那么,黨員干部被問責后,是不是就意味著被“貼上標簽”“打入冷宮”“永不敘用”了呢? 當然不是! 案例:2014年,河南省開封市某街道黨工委書記王某在一年之內兩次被問責。他在背上處分的同時,也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負擔。在經過組織談話與回訪教育后,他逐漸端正了心態。此后,他努力知錯改錯、擔當作為。2019年6月,因主抓的多項工作在全市連續被評為先進,王某又得到了提拔重用。 分析:王某的事例充分體現了組織的鮮明態度:既要強化責任擔當,又要注意保護干部的積極性。特別是,對于被問責的干部,不是不分青紅皂白“一問了之”“一棍子打死”,而是要通過幫助、鼓勵和關愛,引導他們知錯改錯,重新振作起來,繼續為黨的事業而奮斗。 干部一旦被問責,就被徹底“冷凍”起來,這很可能會把想要真誠改過自新的同志推向自暴自棄、破罐子破摔的泥潭,也容易影響整個干部隊伍干事創業的熱情和積極性。海納百川,有容乃大。對被問責的干部及時“拉一把”,為知錯改錯、勇于擔當的人留下干事創業的舞臺,無論對黨的事業發展,還是干部本人的進步,都是利大于弊。現實情況也表明,大多數黨員領導干部在被問責后,都能夠正確認識錯誤、理性對待錯誤,并以實際行動積極改正錯誤。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三條規定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 (四)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 第二十二條規定正確對待被問責干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干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 (來源:迪慶州委普法辦 迪慶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