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監察委員會的性質。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根據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將監察委員會定位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紀委的定位相匹配。 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從而實現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黨的十八大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實現了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轉化,填補了“好同志”和“階下囚”之間黨內監督空間。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則是以法律為尺子,全面填補國家監督的空白。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檢察院主要是偵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管職務違法行為。改革后,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依托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實際上是新的拓展、新的開創,實現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監督對象和內容多出了一塊,有新內容,是新創舉,與司法機關的職權、性質有著根本不同。 二是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會具有三項職能:(1)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2)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3)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職能的規定,與黨章關于紀委主要任務的規定相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