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7年6月至7月,德欽縣奔子欄鎮葉日村村民格某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葉日村委會義用村民小組奪久山上的集體林內用斧頭和油鋸非法砍伐樹木30株,共計造材70余件。2017年11月初,村民特某經金某介紹,向格某某某購買原木準備建房,同年11月5日被迪慶州森林公安局查獲。經香格里拉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格某某某盜伐林木樹種為松科松屬高山松不上保護級別,30株高山松的立木材積(蓄積)為19.012立方米。格某某某在州森林公安局辦案民警調查詢問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分析:格某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林木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 法條:格某某某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盜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德欽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判處格某某某拘役4個月零5天,并處罰金4000元;在盜伐區域補種高山松苗200株,連續養護三年,驗收成活率達80%,否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6000元。(迪慶州委普法辦 迪慶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