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田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老藥材市場買了疑似藏原羚角12只、中國林蛙1只,后將制品放在其經營的特產商號內出售(已出售藏原羚角1只)。2019年10月17日,迪慶州森林公安局與迪慶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迪慶州林業和草原局進行聯合宣傳執法過程中依法查獲,經云南瀕科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藏原羚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經濟價值為27500.00元,林蛙為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動物,價值為100.00元。 分析: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收購、銷售野生動物制品需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未辦理野生動物制品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非法收購藏原羚角12只、中國林蛙1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及非法收購、出售野生動物制品的違法行為。 法條: 2019年10月19 日迪慶州森林公安局以田某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藏原羚制品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田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依據田某某所涉及犯罪事實及在偵查階段具有投案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于2020年6月1日以云3401刑初75號刑事判決書判處田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5000.00元及沒收藏原羚制品。迪慶州森林公安局對違法嫌疑人田某某非法收購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動物林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規定,于2020年4月7日以迪森公(白派)林發決字(2020)第0009號林業處罰決定書對違法嫌疑人田某某處沒收林蛙及并處罰款200.00元。 (迪慶州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