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下稱《鄉村振興促進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6月1日起施行。《鄉村振興促進法》對產業發展、人才支撐、生態保護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從法律層面確保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得到落實,確保各地不松懈、不變調、不走樣,持之以恒促進鄉村振興。 針對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嚴格規范村莊撤并等重點、難點問題,《鄉村振興促進法》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規范。 農業農村部干部管理學院教授楊東霞表示,隨著城鄉融合發展,部分村莊的撤并搬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個別地方政府在實施撤村并居中忽視了農民的主體地位,不問農民意愿如何,只是看中撤村并居騰退出的建設用地指標而實施村莊撤并,強制農民退出宅基地、逼迫農民上樓,“撤村并居”變成了“拆村并居”,對此《鄉村振興促進法》明確,嚴禁違背農民意愿、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今后,各個地方領導干部一定要樹立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來進行城鎮化建設,真正讓農民成為參與者、支持者和分享者。 《鄉村振興促進法》將國家糧食安全戰略也納入法治保障,同時在基本農田保護方面規定國家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要求各省區市采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人才也是《鄉村振興促進法》關注的重點,其中明確要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以此來保障人才在城鄉充分流動,推動教育、醫療、管理等方面人才向農村傾斜。楊東霞表示,《鄉村振興促進法》把堅持農民主體地位,維護農民根本權益貫穿始終,體現在各個方面。比如說要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保證各級政府建立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保證農民在集體經營性收入中分配的權利,還有對于農民弱勢群體的關注等。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