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國家安全 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孫建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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