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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義務與刑事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一百零一條、一百零二條、一百零三條、一百零五條、一百零七條、一百零八條、一百一十條、一百一十一條等多處規定相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及人員安全生產相關刑事責任的罪名(2021年修訂新增了安全生產方面的刑事處罰)簡述如下: 安全生產義務和法律責任 (上接第一版) 罪名:重大責任事故罪 構成要件: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構成要件: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危險作業罪 構成要件: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罪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構成要件: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構成要件: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孫建華 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