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槍支。需要運輸槍支的,必須向公安機關如實申報運輸槍支的品種、數量和運輸的路線、方式,領取槍支運輸許可證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向運往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槍支運輸許可證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向運往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槍支運輸許可證件。沒有槍支運輸許可證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承運,并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沒有槍支運輸許可證件或者沒有按照槍支運輸許可證件的規定運輸槍支的,應當扣留運輸的槍支。 第四十六條 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迪季軒) 來源:雪域清廉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