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農業農村農民有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州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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