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不斷推進互聯網時代及新媒體條件下的普法工作,擴大法治宣傳工作覆蓋面,促進依法治州戰略深入實施,州委普法辦、州司法局開啟了“每周一主題·線上普法”工作模式,通過“迪慶普法”微信公眾號,適時推送實用法律知識及法律新聞資訊,積極發揮司法行政部門職能作用,為新時代新迪慶建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人民調解依法調處 調解協議有法保障 為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知曉率,“迪慶普法”本周推出“人民調解”主題,以期通過對人民調解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切實提高人民群眾通過人民調解途徑化解矛盾糾紛意識,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趙某所在的村因建設高鐵需要拆遷,趙某等人與街道簽訂了一份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協議約定趙某等人共享有648平方米的高層安置房。協議簽訂后,趙某等人又與其親屬陳某在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人民調解協議一份,協議約定趙某自愿將其享有的110平方安置房贈予陳某(分房時由陳某選擇戶型并交付)。現如今安置房分房在即,趙某卻單方面表示拒絕履行上述人民調解協議,該人民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陳某又該怎么辦呢? 律師解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相當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趙某應該按照協議履行。在趙某已明確表示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下,陳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在調解協議生效后30日內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經法院司法確認后,一方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若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案涉調解協議無效的,陳某及趙某等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