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慶普法丨自覺配合核酸檢測是應盡義務 拒絕配合核酸檢測屬違法行為
來源:香格里拉網 作者: 發布時間:2022-12-02 12:40:20
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會有什么后果?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的法定義務。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按照不同情節,可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2022年3月13日至17日,在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城東某超市上班的員工王某(女,53歲)無視社區的敦促,連續多次無故拒不執行泉州市豐澤區防控新冠病毒疫情應急指揮部關于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相關通告,未進行核酸檢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王某已構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豐澤警方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來源:迪慶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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