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云南省司法廳印發《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核查辦法》,明確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核查方式由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共同協商確定,主要分為個人誠信承諾、信息共享查詢、法律援助機構主動核查等3種方式。通過經濟困難狀況核查后,申請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應當給予法律援助;不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出具書面的不予法律援助通知書。在案件受理或給予法律援助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對申請人個人誠信承諾事項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終止提供法律援助。 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請人 經濟困難狀況核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核查工作,持續推進減證便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法律規定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情形外,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因經濟困難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符合法律援助受案事項范圍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核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和接受社會監督原則。 第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通過個人誠信承諾、信息共享查詢、其他核查等方式確認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 (一)個人誠信承諾。是指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如實自愿說明個人及家庭經濟困難狀況,完整知悉誠信承諾內容,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愿意承擔不實承諾后果。 (二)信息共享查詢。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利用民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提供的數據形成共享對比數據,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對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在線核查。 (三)其他核查。法律援助機構根據規定,主動到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進行調查和核實。 第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核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時,應當由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共同協商確定采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方式開展具體核查工作。 (一)個人誠信承諾。在提交申請法律援助材料同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承諾書》。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明確告知虛假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嚴格審查《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承諾書》。 (二)信息共享查詢。經申請人授權同意后法律援助機構可依托云南智慧法援系統或者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務云平臺在民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平臺查詢到申請人及其家屬的經濟狀況。查詢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車輛登記及營運車輛經營性收入、房產登記及出租收入等信息。 (三)其他核查。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信息確需查詢,但通過個人誠信承諾或者信息共享不能或者無法查詢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采用書面核查、實地核查和公示核查等方式到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獲取申請人的相關信息。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 通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方式獲取的申請人及其家庭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因此該信息只能作為申請法律援助的依據,不得用于其他途徑。 第七條 通過經濟困難狀況核查后,申請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應當給予法律援助;不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出具書面的不予法律援助通知書。 第八條 加強受理、承辦過程中的監督,做好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審核及承辦人報告監督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審核。在案件受理或給予法律援助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對申請人個人誠信承諾事項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終止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承辦人報告。案件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狀況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第九條 加強信息共享及信息公示,做好部門之間信息數據推送及受援人信息公示。 信息數據推動。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與合作部門之間的信息數據需求,將受援人法律援助信息提供至民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平臺實現信息共享,供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查詢、使用。 受援人信息公示。法律援助機構告知申請人后,可以將其獲取法律援助相關信息在服務大廳或者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自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之日起公示30日。 第十條 受援人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服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迪慶普法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