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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承諾將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贈與對方,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之前能撤銷贈與嗎? 答:能,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孫建華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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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承諾將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贈與對方,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之前能撤銷贈與嗎? 答:能,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孫建華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