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集制度,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動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 (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