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 (二)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 第四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情形。 (未完待續)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