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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 (二)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 (三)對規模性集體訪、負面輿情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四)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五)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六)打擊報復信訪人; (七)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未完待續) (來源:新華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