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答:結婚前,父母該出資行為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除非明確表示系贈與雙方。結婚后,父母該出資行為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從法定。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孫建華 整理) |
問: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答:結婚前,父母該出資行為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除非明確表示系贈與雙方。結婚后,父母該出資行為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從法定。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孫建華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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