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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旱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旱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抗旱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抗旱工程體系,提高抗旱減災能力。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抗旱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抗旱減災意識,鼓勵和支持各種抗旱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抗旱設施和依法參加抗旱的義務。 第十二條 對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未完待續)(來源:新華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