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發生干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抗旱預案規定的權限,啟動抗旱預案,組織開展抗旱減災工作。 第三十四條 發生輕度干旱和中度干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抗旱預案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 啟用應急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打井、挖泉;設置臨時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或者臨時在江河溝渠內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規水源,組織實施人工增雨;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送水。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區域的,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當提前通知有關部門。旱情解除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取水和截水設施,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未完待續)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