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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發生嚴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應當啟動國家防汛抗旱預案,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抗旱預案的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嚴重干旱和特大干旱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取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壓減供水指標; (二)限制或者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 (三)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 (四)縮小農業供水范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 (五)限時或者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 (未完待續)(來源: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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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發生嚴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應當啟動國家防汛抗旱預案,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抗旱預案的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嚴重干旱和特大干旱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取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壓減供水指標; (二)限制或者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 (三)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 (四)縮小農業供水范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 (五)限時或者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 (未完待續)(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