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防汛準備 第十一條 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對特大洪水的處置措施)。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經有管轄權的流域機構審查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務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