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今年2月,一名女子在為孩子登記落戶時,所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引起了戶籍民警的注意。民警發現,該證明的紙質、顏色等異于其他正規的出生醫學證明,經進一步驗證,確認該出生醫學證明系假證。 經查,該女子劉某與丈夫耿某結婚多年未育,便想領養一名孩子。通過多方了解,二人得知親戚的遠房表妹彭某育有一子,因經濟情況和個人原因,彭某無法妥善撫養剛出生的嬰兒,夫妻二人便表達了想收養孩子的意愿。 由于夫妻二人不符合領養條件,無法辦理領養手續,耿某便通過微信聯系并購得一張假出生醫學證明,用該偽造的證明到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理登記落戶手續。 經訊問,耿某對其買賣使用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耿某已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5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釋法】民警指出,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出生身份證明的標志和法律文書證明,是嬰兒申報戶口的必備文書材料之一,公民出具假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會造成戶籍和人口管理的混亂,危害極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偽造、變造或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買賣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來源:《云南日報》 作者:閔以榮) |